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执保121号
申请人:河南省新世纪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869号1号楼20层2007号。
被申请人:***,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新世纪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伏案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向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银行261113479403CNY0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