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世纪道路照明有限公司

**与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1569号之一
原告:**,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世纪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省新世纪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