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世纪道路照明有限公司

XXX与河南省新世纪道路照明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84民初2820号
原告XXX,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世纪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南龙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河南省新世纪道路照明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河南省新世纪道路照明有限公司已自愿履行相关义务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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