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民初6090号
原告:河南浩之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商都世贸中心A座4单元21层2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994Q4T。
法定代表人:王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聪,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阡礼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059692857X。
法定代表人:武荣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伟(公司员工),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原告河南浩之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浩之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浩之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浩之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76元,减半收取计3488元,由河南浩之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金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杰
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