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1091号
申请人:朱炳文,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炎斌,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璐,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川县。
被申请人:陕西秦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申请人朱炳文诉被申请人***、陕西秦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68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持该裁定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秦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7934元财产查封、冻结措施。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2)陕0104执保1035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7月25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16个,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个,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7个、支付宝账户2个,于2022年8月1日依法账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1个、财付通账户1个。现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8月6日依法全部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68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晓萤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邹宏蔚
书 记 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