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1035号
申请人:朱炳文,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炎斌,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璐,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川县。
被申请人:陕西秦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本院审理申请人朱炳文诉被申请人***、陕西秦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685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7934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16个,冻结时账户内余额216572.09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个,冻结时账户内余额145540.74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7个、支付宝账户2个,冻结时账户内余额6625.38元,于2022年8月1日依法账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1个、财付通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内余额2298.54元,上述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685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晓萤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邹宏蔚
书 记 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