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6119号
原告西安永登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靖宁堡309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天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蒋奇广,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永登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永登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永登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陈婷
审判员杨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程俊
打印:相丽华校对:程俊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