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7442号
原告西安永登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靖宁堡3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天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安永登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西安永登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永登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永登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西安永登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9.5元。
审判员殷瑞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