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旺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万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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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2 民初14437号
原告陕西秦旺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祚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亚翠,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万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成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敬,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告陕西秦旺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万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旺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2(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8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付蕾 二О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