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禹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兴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2290号
原告:北京金禹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德宝,北京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兴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梁永贤。
原告北京金禹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兴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北京金禹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金禹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禹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小花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