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81执保903号
***、陕西兴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兴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881民初256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兴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10984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陕西兴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及网络资金的财产予以查询。经查,发现被申请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另一被申请人在银行无可供保全的存款。本案未在申请人申请范围内足额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2)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881民初2560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