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宝鸡市翔远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东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303民初1648号
原告宝鸡市翔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金属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贻顺,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志,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东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石家街。
法定代表人秦亮,任执行董事。
第三人陕西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常乐路亿辉公寓。
法定代表人张永锋,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翔远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东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陕西东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亮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西安市新城区,请求将该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在西安市新城区,合同履行地在陕西省扶风县,本院即非被告住所地亦非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被告陕西东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