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4民初254号
原告:魏某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烈忠,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宝鸡市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西段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同刚,经理。
被告:陕西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峰,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宝鸡市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吴剑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剑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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