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2民初575号
原告:山东天晟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晟地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864104595M。
法定代表人:牛敬业,执行董事。
被告:榆林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86987956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天晟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晟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天晟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