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民初6910号
原告:榆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榆阳区航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86987956A。
法定代表人:郭文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入:霍欣莹,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8日出生,陕西省洛南县人,现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灵口镇五家沟村东沟口组,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7105083512,工人。
委托托代理人:董鹏鹏,陕西广友律师事多所律师。
原告榆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1月12日原告榆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榆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援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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