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财保74号
申请人:榆林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XX。法定代表人:郭文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鹏,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莉,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陕西省忻州市人。
被申请人:山西京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法定代表人:翟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榆林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山西京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晋XXX(晋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保全价值20万元。申请人榆林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陕XXX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便于裁判内容的执行,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山西京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晋XXX(晋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申请人榆林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陕XXX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榆林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孝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