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执100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榆林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榆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榆劳人仲案字{2020}32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榆劳人仲案字{2020}329号裁决书并未生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移送的执行法律文书未生效,不符合法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条件,待条件成就后,在向所管辖区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春生
审判员  成 熙
审判员  郑 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统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