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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融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西安凡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6诉前调确265号 申请人: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路XX号XX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65X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柞水国际核医学及康复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XX镇***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6MA70YPQ4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辽宁融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XX路XX大厦XX号XX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MA10J76E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申请人:西安华建明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座XX座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33650853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凡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XX园区办XX楼XX层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U8WHB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男,196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申请人:***,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XX大道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第三人: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3041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柞水国际核医学及康复中心有限公司、辽宁融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西安华建明珠工贸有限公司、西安凡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3年10月18日经柞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柞水国际核医学及康复中心有限公司、辽宁融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西安华建明珠工贸有限公司、西安凡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人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退还12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分期付款及履行方式:于2023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人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退还600万元,于2023年11月20日前退还6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柞水国际核医学及康复中心有限公司、辽宁融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西安华建明珠工贸有限公司、西安凡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经柞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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