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马克标识有限公司

宁波马克标识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特46号
申请人:宁波马克标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950592356)。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逸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700300-X)。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马克标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确认(2016)浙0212引调49号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增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宁波马克标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于2017年2月10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宁波马克标识有限公司工程款44152.75元、质保金46487.75元,合计90640.5元,该款于2017年5月10日前履行完毕。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2017)浙0212引调49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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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毛增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