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东秀电梯有限公司

长春东秀电梯有限公司与通化华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06执7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东秀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万鑫花园**楼4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通化华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辉南县朝阳镇站前路以东运站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东秀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华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吉0106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90,800.00元、违约金4,540.00元、案件受理费1,092.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等登记。
3、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壹台,本院已查封车籍,但对该车辆未实际控制。
4、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手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无房产登记。
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