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执4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东秀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苗秀丽。
被执行人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田宗海。
申请执行人长春东秀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2019)吉0106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贷款1374000.00元、违约金772200.00元、案件受理费23969.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传票;
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20日、2021年5月3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工商、保险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无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
三、经向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四、经向白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
六、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杜玉娟
审判员 沈 影
审判员 王守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