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06执恢38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东秀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6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需要,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已将保证金560549.07元退还至被执行人保证金账户中,恢复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院(2022)吉0106执恢387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