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执1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东秀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路园区。
法定代表人,苗永波。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东秀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9)吉01民终40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欠付电梯款15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23.1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但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0106执160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晓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