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东秀电梯有限公司

长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辉南县铂金湾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06执恢262号 申请执行人长***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辉南县铂金湾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吉0106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电梯款39900.00元、违约金84900.00元、案件受理费7652.00元,执行案号为(2019)吉0106执1212号。执行中,本院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案件受理费7652.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18)吉0106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3637.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吉0106执1212号、(2022)吉0106执恢76号、(2023)吉0106执恢262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