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3民初2524号
原告:开封市鑫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县福园路东段58号。
法定代表人:要**,任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小陈乡小**人民路西段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县金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大桥乡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鑫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县金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鑫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2.8元减半收取253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