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1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正喜,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上述四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新华西路64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葛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文化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平,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刘大锋,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明,河南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库,河南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正喜、***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葛市交通运输局、一审第三人刘大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5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正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张淑芳
审 判 员 李敬阳
审 判 员 吴凯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章勇
书 记 员 张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