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81执173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新华西路64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7月3日,住偃师市顾县。
被执行人:张克生,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生,住偃师市顾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2月21日生,住偃师市。
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克生、***合同纠纷一案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号民再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张克生、***应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554921元(本案执行费7871元)及相应利息。因***、张克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克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克生、***在指定限期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予以履行,但被执行人***、张克生、***未履行义务。
二、我院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克生、***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张克生、***未申报。
三、2020年11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克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立案至今,我院分别在2020年8月13日、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2月1日通过执行办案流程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克生、***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具体情况如下:
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354.07元,已扣划转交执行费。
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克生名下有豫C×××××汽车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届满时间2022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届满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续查封申请,该查封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克生、***名下有证券信息。
五、执行人员到偃师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张克生、***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克生、***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执行工作人员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偃师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张克生、***公积金缴存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克生、***有公积金缴存信息。
七、执行工作人员先后到偃师市××县××、偃师市××镇××路××号寻找被执行人***、张克生、***,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张克生、***。
八、因被执行人***、张克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本院作出(2020)豫0381司惩1736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张克生、***拘留15日。执行过程中未能见到被执行人***、张克生、***,暂无法对其实施拘留。
九、本案执行标的554921元(本案执行费7871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到位4354.07元,未执行到位550566.93元及迟延履行金。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克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周建辉
审 判 员 :王占和
人民陪审员 :郭凤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