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895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黄正喜,男,汉族,1973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洋,北京市中伦文德(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洁,北京市中伦文德(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大和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65312556。
法定代表人:王建魁。
被告: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新华西路**会信用代码914115007374481847。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
原告***、***、黄正喜、***诉被告河南大和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黄正喜、***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俊辉
人民陪审员 温淑娜
人民陪审员 刘毅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林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