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328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平凉新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新千国际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平凉新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市正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草碧镇罗家店村建陶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鸡市正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
甘肃平凉新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正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8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宝鸡市正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给付甘肃平凉新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款2219655元,利息420000元,共计2639655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1600000元,剩余1039655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履行清结;宝鸡市正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若逾期履行上述款项,则以实际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承担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335.50元,由宝鸡市正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宝鸡市正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履行110000元,剩余案件款25296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8335.50元未按期履行,甘肃平凉新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平凉新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正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宝鸡市正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宝鸡市正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履行案件款25296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8335.50元,执行费2788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宝鸡市正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全面的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宝鸡市正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20年8月25日前支付220000元;2020年9月至12月每月25日前支付250000元;2021年1月至4月每月25日前支付270000元;2021年5月25日前支付229655元及案件受理费18335.50元,执行费27880元。如被执行人宝鸡市正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每期不能按时支付相应案件款,则被执行人对迟延履行的案款每期承担违约金5000元;申请执行人甘肃平凉新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宝鸡市正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6330101040015080账户的冻结措施。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和解协议,并按本协议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328执2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振杰
审判员时宏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