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0802民初642号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鑫发缸瓦厂,经营场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甘沟村。
经营者:马春生,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太统村张巴沟大社农民,现住该社44号。
被告:甘肃平凉新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新千国际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鑫发缸瓦厂(以下简称鑫发缸瓦厂)与被告甘肃平凉新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发缸瓦厂、被告新开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发缸瓦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新开公司支付货款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新开公司修建泓泰商贸城1号楼时,在鑫发缸瓦厂购买27车砖,总货款共计27232元,新开公司出具对账单后,于2016年底付款7232元。2017年10月25日,鑫发缸瓦厂和其他三人就下剩20000元欠款与新开公司签订抵房协议书,约定房屋交工后用于抵账,但至今也没有修成。现鑫发缸瓦厂催要欠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新开公司辩称,欠款属实,新开公司与鑫发缸瓦厂于2017年10月25日已签订抵房协议书一份,约定用房屋抵顶欠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新开公司修建泓泰商贸城1号楼时在鑫发缸瓦厂购买价值27232元的多孔砖。2016年12月21日,新开公司向鑫发缸瓦厂出具对账单一份,随后付款7232元。2017年10月25日,鑫发缸瓦厂就下剩20000元欠款与新开公司签订抵房协议书,约定泓泰商贸城交工后以1号楼3层其中1间房产用于抵顶鑫发缸瓦厂及其他三人的欠款,但上述房屋至今未建成。
本院认为,新开公司承认鑫发缸瓦厂所诉欠款事实,故对鑫发缸瓦厂主张支付货款的事实予以确认。鑫发缸瓦厂已履行向新开公司提供货物的合同义务,新开公司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双方对拖欠的货款金额已经对账单确认,故对鑫发缸瓦厂要求新开公司支付下剩货款2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新开公司提出双方已签订抵房协议的抗辩理由,虽然双方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合意,但新开公司三年来未实际履行抵房协议,不发生消灭原有债权的效果,其应继续履行原买卖合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甘肃平凉新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凉市崆峒区鑫发缸瓦厂货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甘肃平凉新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冰妮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苏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