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802民初7010号
原告:甘肃平凉新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宝鸡市正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甘肃平凉新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市正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甘肃平凉新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733691.65元、欠款利息1000231.1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等。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至2018年10月31日被告拖欠工程款2733691.65元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不动产所在地为宝鸡市××县,所以本案应由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徐筱娟
二○二○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