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魏某某、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03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
被申请执行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3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魏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将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兴庆路房屋一套过户至魏某某名下,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兴庆路1房屋一套过户至魏某某名下,原房产权证作废。
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