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6079号
原告: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1092号。
法定代表人:路爱武,系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苏,新疆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霖,新疆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136号,实际经营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99号博源科技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苏立新,系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12,35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1,4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杨 健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周丽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