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13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1)陕0103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 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