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102民催1号 申请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立案后,依法于2023年6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40004220370548,出票日2011年9月2日,出票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行为中国银行西安兴庆路支行,收款人为大唐甘谷发电厂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铁 虹 审判员 王 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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