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3252号
原告:陕西硕通管道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来丽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超,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吉天利电源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叶文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硕通管道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吉天利电源通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硕通管道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硕通管道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硕通管道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3元,减半收取416.5元,由原告陕西硕通管道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董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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