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6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吉天利电源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一号怡和国际大厦12B-8888。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陕西吉天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孟县苌池镇芝角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吉天利电源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煤集团陕西吉天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陕0113民初53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经查,被执行人阳煤集团陕西吉天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相关情况,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阳煤集团陕西吉天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反馈至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901676.77元及利息,未受偿901676.77元及利息,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61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