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28民初975号
原告:***兴隆石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经济开发区清水河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金炼,该公司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2828660646528N。
被告:**,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玫瑰大道玫瑰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香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3201396400296R。
原告***兴隆石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
***兴隆石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9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联络往来签订了四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供给被告烈士纪念碑火烧面鄯善红板材513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95元;细毛面天山灰麻520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98元;荔枝面卡拉里金1731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179元;荔枝面天山灰麻96平方米,单价每平方103元;荔枝面天山灰麻24平方米,单价每平方100元。以上货款合计880,472元。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十天之内发第一车,一个月之内供完;交货方式、地点为厂里发货,工地负责卸货;结算方式及期限为款到生产发货,预付50%货款等。被告**向原告承诺在工程完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工程款并附承诺书一份。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实际供给了价值880,472元的货物,双方协商乙方支付甲方总货款为880,000元,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仅支付了480,000元货款,剩余400,000元货款,以种种借口未给付。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联系催收无果,造成了巨大损失,截止2021年10月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已达34,833元。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4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4,833元,合计434,833元。
**、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两份《产品购销合同》系动产转让的有偿合同,两份合同均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根据合同约定的管辖协议条款,买方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即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7,822.50元,减半收取计3,911.25元,退还原告***兴隆石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付 晶 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