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丝路星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终5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玫瑰大道玫瑰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香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芳,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丝路星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中海·喀什东路商业住宅3号商业办公楼办公514室-1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丝路星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5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71元(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30.36元,由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30.35元由二审法院退还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  建  艳
审判员     黄淑梅
审判员      王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