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田县分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6民初973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巴布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田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田县分公司、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田县分公司、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双方之间的纠纷先通过于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0.22元,减半收取3,315.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吾尼且木买提克日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包   建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