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2324号
原告:和***光工程照明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201MA7939GL2Y,住所地和田市京和物流园区火车站社区京通大道38号众一机电城3期1栋1楼19号。经营者:***。
被告: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396400296R,住所地和田市玫瑰大道玫瑰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和***光工程照明经销部与被告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和***光工程照明经销部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和***光工程照明经销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光工程照明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25元,由原告和***光工程照明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侯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