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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221民初2779号 原告:和田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尘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和田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和田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和田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田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22.15元,由和田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