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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新疆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皮山县分公司等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23民初1956号 原告:阿某,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 被告:新疆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皮山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 负责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孙某,男,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阿某与被告新疆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皮山县分公司、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某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原告阿某于202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阿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5元(原告阿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3.75元,由原告阿某负担;另273.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阿某。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