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3民初3447号
原告:唐山百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东方大厦C-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758933488Y。
法定代表人:朱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山钢铁集团微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路西、清华道北火炬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601019663C。
负责人:万海龙。
被告:****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南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415463774。
负责人:万海龙。
原告唐山百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钢铁集团微尔自动化有限公司、****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唐山百顺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山百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新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乔 方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