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81民初1401号
原告:潢川县荟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潢川经济开发区东方花园。
法定代表人:齐新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龙,男,山西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介休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住所地介休市北坛中路**。
法定代表人:杜献文,职务局长。
原告潢川县荟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介休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潢川县荟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潢川县荟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潢川县荟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2元,减半收取3341元,由原告潢川县荟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俊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侯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