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3217-1号
申请人:***,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潢川县荟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新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7215283XT,
公司地址:潢川县经济开发区东方花园。
被申请人:齐新军,男,汉族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潢川县荟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齐新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下发(2021)豫1526民初3217号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潢川县荟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齐新军价值192181.89元的财产或价值相当的不动产(房产)进行冻结或查封。
2021年6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潢川县荟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齐新军价值192181.89元的财产或价值相当的不动产(房产)进行冻结或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潢川县荟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齐新军名下的价值192181.89元的存款或价值相当的不动产(房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新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亚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