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荟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潢川县荟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321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告:潢川县荟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7215283XT
公司住址:潢川县经济开发区东方花园
被告:***,男,汉族,1964年7月18日出生,住潢川县。
原告***与被告潢川县荟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潢川县荟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潢川县荟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新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亚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