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初675号之二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天山镇工业集中区(邮仪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谈付田。
被告: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解放东路21号工会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晔
审判员臧文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