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01民初2432号 原告:***,男,1988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安徽省天长市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兰,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营业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9村学府大道233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工业集中区(邮仪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谈付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努尔哈力克,新疆正***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努尔艾孜依明,男,1999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不都外力阿不力米提,新疆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丽吐拉克,新疆图***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努尔艾孜依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4.18元,减半收取计3092.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热木阿不拉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德丽比尔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