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01民初2432号
原告:***,男,1988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安徽省天长市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兰,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营业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9村学府大道233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工业集中区(邮仪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谈付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努尔哈力克,新疆正***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努尔艾孜依明,男,1999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不都外力阿不力米提,新疆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丽吐拉克,新疆图***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努尔艾孜依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4.18元,减半收取计3092.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热木阿不拉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德丽比尔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