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24民初2号之三
原告:山东政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富源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海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7717号菏建集团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告:***,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告:***,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原告山东政德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政德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政德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78元,减半收取4939元,由原告山东政德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